雲端數據主權

隨著雲端服務的日益普及,企業可透過租用的方式,享有雲端服務,輕鬆地使用處理器、儲存容量、網路等基礎的運算資源,毋須自行購置基礎設施,節省成本;而且可按實時需要快速擴展。企業部署技術服務、構思以至實施,都比前快許多,企業因而可自由進行試驗、測試新構思,為客戶帶來不同的體驗,以及實現業務轉型等。

據Statista Q4 2019市場統計,雲端服務市場份額,主要由大公司所佔有,包括美國的AWS(33%)、Azure(18%)、Google Cloud(8%)和 IBM Cloud ( 5% ), 以及中國的阿里巴巴(5%)。由於許多雲端用戶為滿足業務需求,將個人資料存儲在雲端資料庫,需要符合相關數據存儲的規定,因此,大多數雲端服務商都在本地設置數據中心,讓客戶將資料加密,並存儲其中,以滿足有關法律要求。

由於歐洲沒有主要的雲端服務供應商,歐洲企業越來越依賴外國,特別是美國的雲端服務。但根據去年生效的美國的《雲法案》,地方當局可以命令美國供應商,上交存儲在服務器上的任何公司數據,無論該公司位於何處,包括歐盟在內。

缺乏數據自主權和自決權,特別是日益增加的敏感數據,例如知識產權、研究結果、公共衛生信息等,更不應受到外國當局的監控,法例自然引起歐洲企業的不滿和擔憂;加上越來越多的地緣政治憂慮、貿易爭端、政治不確定性,以及普遍對Amazon Web Services之類近乎壟斷的供應商產生懷疑等因素,促使歐洲企業有意將數據的雲端自主權,帶回歐洲本家。

因此,歐洲企業在德國和法國牽頭下,低調地在2019進行一個名為Gaia-X的大計,目的是打造一個歐洲本土的雲端服務,讓歐洲重拾數據的控制權。

為免失去數據的自主權,跨國企業在考慮與全球電子通信服務或遠程計算服務供應商,簽訂服務協議時,應對美國的服務供應商的組織設置,進行盡職調查,調查其是否可以「擁有、保管或控制」非美國分支機構持有的數據。服務接受者應盡量修改服務協議,以限制美國對非美國司法管轄區擁有的取得數據的權力。

而為降低風險,企業應評估與美國服務供應商的協議,以確定其是否可通過使用美國語言鍵盤,有權取得非美國實體在美國境外持有的數據,並在服務協議中,明確列明非美國數據,在非美國數據存儲的位置,須被「隔離」,包括物理上和邏輯上的隔離,並且不能從美國取得。此外,除非當地法律有所禁止,否則企業在簽訂協議前,應以合同語言通知美國服務供應商,作為服務接受者,已收到根據《雲計算法》所提出,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請求。

如果關鍵數據是存儲在雲端,包括個人專有訊息、機密訊息或個人數據等,企業應利用最新的網絡安全方式,包括靜態加密和傳輸中加密處理,並且確保在任何情況下,加密的密鑰管理,都必須在企業的完全控制下;並在未經數據控制器的允許下,美國雲服務供應商不准取得數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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